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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服務券獎補工作方案(試行)

2018-09-20    廣州接點  

原創:融合發展處  廣東經信  


 

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服務券獎補工作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深化“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粵府〔2018〕23號),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支持1萬家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加快工業互聯網應用,促進工業企業進一步降本增效提質;建立以平臺為核心的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體系,培育200家技術和模式領先的工業互聯網供應商,形成20家具備較強實力、國內領先的工業互聯網平臺。

二、工作重點

支持工業企業依托工業互聯網平臺商和服務商,圍繞研發設計、生產管控、經營管理、售后服務等核心業務環節,利用工業互聯網新技術、新模式,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升級,進一步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耗排放、優化產業協同等。重點包括:


(一)重點面向生產制造環節。

重點面向企業在生產制造環節遇到的具體問題,支持生產數據上云,推動企業自下而上、自內而外加快數字化升級,提升透明化管控和數據決策水平。

(二)重點面向中小工業企業。

重點針對廣大中小工業企業面臨的共性痛點和需求,支持采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應用服務產品,精準解決企業問題,推動企業加快“上云上平臺”進程。

(三)重點面向初級應用階段。

鼓勵企業首先通過工業互聯網新技術、新工具,實現業務數字化、可視化和基于經驗的優化。逐步引導企業基于大數據進行建模、分析、優化,從而實現預測預警和輔助決策。

三、相關概念

“上云上平臺”費用:

本方案所指的企業“上云上平臺”費用,包括公有云基礎資源費用、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費用、應用服務費用、網絡通信費用,以及為實現上云而必需的實施費用、設備接入費用和網絡改造費用等。不包括企業購買自動化裝備、非云化軟件的費用。

服務券:

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服務券(簡稱服務券),是指企業用于購買工業互聯網相關應用服務的財政獎補憑證。服務券在廣東省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簡稱服務平臺)上以電子券形式發放,不得轉讓、贈送、質押和重復使用。

工業SaaS:

符合“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特征,SaaS化的新型工業軟件。一般多為管理類、工具類軟件,軟件產品化、標準化程度較高,符合特定類型和特定階段企業的需求,可根據企業需求變化靈活配置或訂制。

工業App:

基于工業互聯網平臺上的微服務組件,封裝形成的面向特定行業、特定應用場景的云端數字化解決方案,本質上是以應用服務的形式實現工業知識的沉淀、傳播、復用和價值創造。

四、服務券發放對象、獎補方式和標準

(一)發放對象。

本方案服務券的發放對象為工業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廣東省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成立時間不低于1年(截至企業申請服務券的日期),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3.企業近5年內未出現過財政資金方面的嚴重違法違規情況。


4.企業的“上云上平臺”項目,應為2018年3月20日(粵府〔2018〕23號文發布日期)之后簽訂合同的項目。


5.企業同一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復申報。

(二)獎補方式。

采取事后獎補方式,對服務券予以兌現,補助企業“上云上平臺”費用。申領服務券的工業企業必須先與供應商簽署“上云上平臺”合同后,方能申領服務券;必須實際支付不低于服務券金額的款項后,方能申請服務券兌現。

(三)實施地點。

企業“上云上平臺”的實施地點應在廣東省內。

(四)獎補標準。

1.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布“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應用服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納入獎補的應用服務和獎補額度等予以明確。


2.單項應用服務的獎補金額,不超出對應獎補上限,且不超出企業實際合同中約定的“上云上平臺費用”,按兩者的最低值計算。


3.企業在每個服務券發放周期內可申請多張服務券,按照申請順序,優先核定先申請的服務券的獎補金額,且企業在周期內可獲得的獎補總額不超出累計上限。


4.目錄根據政策實施情況不斷迭代更新。新目錄發布后所申請的服務券,按照新標準獎補。


5.已通過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且未獲得省財政貫標評定獎補資金的企業,首次完成服務券兌現審核時,在服務券金額的基礎上額外增加20萬獎補額度。


6.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配套支持。

五、獎補流程

(一)服務券統籌。

1.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年度“上云上平臺”目標,將服務券分配到地市;定期發布“上云上平臺”應用服務目錄及工作指南,指導和監督工作開展。


2.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建設“廣東省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地市經信部門通過服務平臺管理和監督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兌現全過程。

(二)供應商注冊。

3.供應商應滿足“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供應商審核標準”(以下簡稱供應商審核標準),在服務平臺上進行注冊并通過審核。


4.供應商提交注冊申請后,由供應商所在地市進行初審通過后提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初審內容為:供應商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實有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廣東省工業互聯網專家委”專家,對供應商的應用服務提供能力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注冊。


5.支持省外優秀供應商參與廣東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工作,服務廣東企業數字化轉型。省外優秀供應商注冊申請直接提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

(三)服務券申領。

6.申領服務券的企業,應先與供應商簽署合同,并嚴格按照本方案“三、相關概念”中的定義,計算“上云上平臺”費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在2018年3月20日之后、但本方案出臺前已經簽訂的合同,可采用補簽合同附件的形式對“上云上平臺”費用進行進一步明確。


7.企業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用戶、填報基本信息后即可申領服務券。申領服務券時應首先上傳合同、填寫金額,然后選擇應用服務類型和供應商后提交申請。


8.企業在服務平臺上選擇的供應商應為合同的主要實施方(也即該項應用服務的主要提供方)。服務券與合同一一對應,每張服務券僅允許上傳一份合同。


9.企業的服務券申請須經過供應商確認后,再提交企業所在地經信部門審核。供應商確認內容包括:合同文本是否真實有效、企業填報的“上云上平臺”信息是否準確無誤等。


10.企業所在地經信部門對企業服務券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服務券在服務平臺上自動發放給企業。審核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是否真實有效,企業上傳合同中是否按照要求列明“上云上平臺”費用,合同中的列明的費用與企業在服務平臺上填寫的費用是否保持一致等。

(四)服務券使用和兌現。

11.應用服務實施完成后,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服務平臺上提出結算申請,同時上傳發票、符合規定的支付憑證及其他證明材料。


12.企業結算申請須經過供應商確認后,再提交企業所在地經信部門審核,同時按照服務平臺要求提供驗證企業上云行為所需的信息。供應商確認內容包括:發票、支付憑證是否真實有效,企業填寫信息是否準確無誤等。


13.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過服務平臺對企業上云的行為數據進行分析和評估(主要方式為驗證用戶端IP地址或號碼與公有云應用端IP地址的連接情況),對其“上云上平臺”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判定后,生成“企業‘上云上平臺’完成情況表”發放給各地市經信部門,并在服務平臺上對每家企業是否完成“上云上平臺”進行標注。


14.地市經信部門依據情況表,對標注完成“上云上平臺”的企業結算申請進行審核,出具結算清單,在服務平臺和當地經信部門網站上公示。審核內容為:企業上傳的發票開具方、支付憑證的收款方是否為企業在服務平臺上選擇的供應商,發票總金額、支付憑證總金額是否不低于該服務券金額。


15.公示無異議后,地市經信部門按程序統一兌付結算服務券,將財政獎補發放給企業。

(五)監督抽查。

16.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僅對企業“上云上平臺”的行為數據進行獲取,以對企業“上云上平臺”情況進行分析,不涉及企業的具體業務數據。同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地市經信部門不定期對企業“上云上平臺”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抽查,作為評判供應商、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情況的參考依據。


17.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服務平臺數據對“上云上平臺”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結合監督抽查情況,對供應商予以考核,對補貼標準進行修訂,對各地市下個周期分配服務券額度予以適當調整。

(六)其他。

18.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至少提前30天在服務平臺上公布當期服務券申領截止日期和結算截止日期。企業應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服務券的申領或兌現,服務券逾期不兌現作廢。


19.企業累積兩次未兌現服務券的,暫停其下一批服務券的申領資格;累積三次未兌現的,取消其服務券申領資格。


20.對工業企業及供應商的注冊申請,地市經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審核。對需要修改或補充資料的企業申請,地市經信部門可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和需補充完善的資料。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地市可直接駁回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21.對企業的服務券申領申請,地市經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企業的服務券兌現申請,地市經信部門應在服務平臺通知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對需要修改或補充資料的企業申請,地市經信部門可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和需補充完善的資料。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或不符合本方案扶持方向和要求的,地市可直接駁回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22.地市經信部門結算清單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企業,應在公示期內向當地經信部門反映并提供相關材料。地市經信部門應在財政資金統一兌付前予以處理和答復。地市經信部門無法處理的,可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采取現場核查等方式處理。如在財政資金統一兌付前仍有異議未能處理完成的,可先兌付結算不涉及異議的其他服務券;涉及異議的服務券,根據處理情況不予結算或推遲結算。


23.供應商直接向其關聯企業提供“上云上平臺”服務的,雙方應承諾合同金額是按市場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的合理價格。在檢查或第三方審計時發現交易金額不合理的,可收回已兌現金額的不合理部分。供應商應披露未披露關聯方情況,且存在違反市場公平交易原則的,取消其當期及下一期服務券的供應商資格。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定義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

六、試點示范

(一)鼓勵面向企業共性應用場景,開發及推廣普適性、復用性強的應用服務產品。重點支持應用服務的具體開發和實施單位牽頭,聯合行業龍頭企業、行業商協會等,組織批量中小企業實施“上云上平臺”試點示范。

(二)有意開展試點示范的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試點示范工作方案》要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請材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擇優遴選試點單位及其應用服務,確定試點示范方案。

(三)試點單位的企業客戶按照本方案“五、獎補流程”申領服務券,試點單位在確認其申請時,可將其標注為“試點”字樣以確認其試點身份。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試點示范方案安排相應的資金額度一同下達給各地市。地市經信部門在服務券結算時優先保障標注“試點”字樣服務券的資金。

(五)無法按期完成試點示范任務的試點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取消其試點示范稱號、及今后申請試點示范的資格。但其服務的客戶已經按合同要求完成“上云上平臺”的,服務券兌現不受影響。

七、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服務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統籌管理,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聯合有關部門對服務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服務券的政策宣傳、應用推廣、統計分析、效果評估和“服務平臺”的運營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市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兌現、監督管理等工作。地市經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服務券發放、使用、兌現結算等日常管理具體工作。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督促檢查服務券的發放、使用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八、管理和監督

(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廣東省工業互聯網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上云上平臺”相關文件、標準進行審議和確認,為相關審核、抽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二)獎補采取總額控制、先到先得的方式。服務券的實際發放額度為目標額度的1至2倍,按照申請結算的系統日期先后順序進行兌現。當期出現資金缺口未能兌現的服務券,在下個結算期或預算年優先結算。提前完成“上云上平臺”年度目標、待結算服務券較多的地市,在下年度預算中予以重點支持。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度對應用服務產品優秀、實施企業數量多、實施效果好的供應商,授予“廣東省工業互聯網優秀供應商”稱號并對其應用服務產品予以重點推廣。

(四)對實施效果不理想的工業企業或工業互聯網供應商,暫停其享受本政策的權利,直至其改善實施效果;對存在騙補行為的工業企業或工業互聯網供應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權利,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廣東省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上設立監督電話及留言功能,接受相關意見、建議、投訴等。

九、本方案相關細節按照服務平臺上的具體要求執行。本方案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應用服務目錄(第一版)

(下圖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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